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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58)刑字第32号
……
被告马居芳于一九三七年三月间,因我红军西征时失利后有一红军身患疾病,并带大烟、白洋、衣服等物,被其发现骗到自己家中,见财起意,为了得财便产生了杀害红军之心。
该犯与其父马文章商谋好,在某夜晚,借家庭不敢留红军以送走为名,把我红军领到萧家庄南的深沟里,该犯用木棒将我红军活活打死,将财物全得,尸体于次日被群众发现才埋掉。
以上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被告供认不讳。
审判员王占魁
人民陪审员李永年
曹立德
一九五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李得珍
民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58)刑字第252号
……
被告高凌嵩解放前不参加劳动,专依剥削为生,且依仗反动势力与其兄高凌烟(处决)霸占农民的田地……。
尤为恶劣的是于一九三七年有两名红军身带枪支,流落于山中,被其弟高凌汉(已故)发现骗到羊圈上,要买我红军战士的枪支,言定价格,就回家与高凌嵩商议,但被告却以毒辣手段,叫高凌汉打发红军回去。
高到羊圈上,就与被告高廷良(给高凌嵩放羊的)策划,若杀了红军给白洋二十元。
被告高廷良为了给地主效力,就和牧工高乐天以付枪价为名,将两个红军骗到馒头山,而高凌汉携犬持枪,随后赶去,放犬咬、枪打击死一名,另一名因枪击未准,被告高廷良则以木棒打死,终于使我两名红军战士死于被告的手中。
审判员刘浦
人民陪审员胡占廷
金凤英
一九五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精华
七
八月二十九日过祁连山扁都口去青海西宁。
下午四时翻越大坂山,本来预计六时到达西宁,路因车祸所阻,结果夜间十时才到。
据说于薇在解放后,曾从良嫁给西宁东郊杨沟湾的一个农民,现有一子二女。
驱车前往,只有十五分钟就可到达。
夜间,我想象着同于薇见面可能出现的情景,想到沿途见到的那位反革命家属‐‐老头,想到已成为地地道道的穆斯林的杜丽珍,想到高台城区那个生命垂危的老排长,想到杜丽珍送给我的那几句富有哲理的话:&ldo;生命中最痛苦的一切却在记忆中永存,我要永远忘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