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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德明《经典释文》中的《五经》部分同颜师古的《五经定本》,在《五经正义》成书时就汇编在一起了,成为朝廷钦定的《五经》读本,被指定为科举考试用书。
若要参加科举考试,人们都要研习《五经正义》。
由于《五经正义》成为朝廷选拔官员的试题库,并且成为广大士子生徒的必读书,因而儒经对社会各界的影响也大大提高。
又由于《五经》有了音训、文字、义疏统一的标准定本,身份也变成了朝廷的钦定权威,因而在儒、道、佛三家中处于正宗地位,道、佛可以互相非议,儒可以非议道、佛,但道、佛却无权对儒经进行非议。
儒家思想无可争辩地成为官方的意识形态,而道、佛二家只能依附于儒家,处于从属地位。
在皇权干预下,宗派间的异说被消除,儒学实现了东汉以来未曾有过的统一,而科举制度又将儒学发展推上顶峰。
但是,官方对儒学的统一,在某种程度上又束缚了儒经;钦定的&ldo;思想&rdo;,本能地排斥批评与争鸣,《五经正义》使儒学一方面走上高峰,一方面也出现僵化。
所以,日后一些有胆识的学者要开新的风气,要打破《正义》成说,以自己的意思解说经。
最后需要提及的是,《五经正义》受佛、道、玄思想的影响,出现了一些对心性义理的探讨,尽管是粗略的,但却标志着汉学开始向宋学过渡。
10严于律法
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正月,房玄龄等受诏定律令,成《贞观律》。
唐太宗即位后,在与群臣讨论治国之道时,就确立了以教化为主、刑罚为辅的&ldo;仁政&rdo;,把隋末严刑酷法、恣意杀戮的暴政全部废除,而体现在立法原则上就是宽法慎刑。
唐初为了把隋末苛法滥刑的局面彻底改变,制定了《武德律》,大致上以开皇年间律法为蓝本,而删其苛细。
贞观元年(公元627年),太宗又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本着&ldo;意在宽平&rdo;的精神,重新加以删除制定。
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书成,定律五百条,共计十二卷,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
《贞观律》的刑罚比《隋律》有所减轻,如去掉了死刑九十二条,删去流放之刑,添加的徒刑有七十一条,其他改减轻从简的也很多,体现了唐太宗&ldo;用法重要在于宽简&rdo;的法律思想,从而把唐朝法律的基本面貌奠定下来。
此外,《贞观律》又定令一千五百四十六条,七百条格和式。
令是国家的政令和制度,格是文武百官职权的范围,式是各政务和事务部门的工作章程。
律、令、格、式的各项具体规定,是一条量刑的准则,凡是违犯律、令、格、式的,一律按此处置。
(1)删其苛细
不久,唐太宗又想将肉刑革除。
他对大臣们说:&ldo;前代很久不施用肉刑,今天增加断人右趾的律文是十分不妥当的。
&rdo;谏议大夫王认为:&ldo;古代以肉刑为轻罪,今陛下对被判死罪的人施以怜悯,才将本当死刑改为断趾。
这些人能死里脱生,虽失一足也感陛下恩德。
况且,让别人看见,也能引以为戒。
&rdo;太宗还是觉得不大合适,又和萧、陈叔达讨论此事。
这两个人的观点与王相同。
贞观元年(公元627年),蜀王府法曹参军裴弘献上奏,把四十余件不便治国的事指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