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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看法官告政府‐‐读&ldo;马伯里诉麦迪逊案&rdo;(1)
被告麦迪逊
现实生活中最好看的事情,恐怕莫过于打官司。
你看古时候,只要县衙门一击鼓,县太爷一升堂,门外便总是围满了好事者,赶都赶不走。
这大约因为但凡是案子,总会有悬念,具有戏剧性,可以观赏;又因为但凡是案子,总会有判决,具有示范性,应该观摩。
我们虽然并不希望打官司,却也保不住什么时候会打他一打,正所谓&ldo;你不打官司,官司要打你&rdo;。
看看别人怎么打,学点经验,没有坏处。
所以,打官司好看、可看、该看。
如果是民告官,或者是官告官,就又多了点看头。
如果是小官告大官,而且是本应该审案的法官告了政府要员,只怕就更值得一看了。
本文要讲的,就正是这样一个故事。
这个案子发生在二百年前的美国,原告叫马伯里(arbury,又译马布利),被告叫麦迪逊(adin),因此本案就叫&ldo;马伯里诉麦迪逊案&rdo;。
麦迪逊是当时的国务卿,马伯里则是一个被任命了却又没能上任的地区治安法官。
我们知道,国务卿是一个很大的官。
美国没有总理。
总统、副总统之下,就是国务卿。
但副总统是个看球衣的替补队员(备位总统),不管事的。
这样,国务卿在联邦行政机构中,就是名义上的&ldo;老三&rdo;,实际上的&ldo;老二&rdo;。
一个小伙计,告了大老板,岂能没有戏看?
何况本案的被告詹姆斯&iddot;麦迪逊也不是等闲人物,他在历史上被尊为&ldo;联邦宪法之父&rdo;。
也就是说,美国的宪法(它到现在没有修改过一个字)就是此君&ldo;撺掇&rdo;一帮子人鼓捣出来的。
当然,制定宪法并不是小麦一个人的功劳,他自己也说宪法不是智慧女神那样单个头脑的创造物,而是许多头脑和双手的产品。
但麦迪逊确实是制宪会议的核心和灵魂。
这个过程,我在本书正文部分讲得很清楚,这里不罗唆。
联邦宪法生效以后,美利坚合众国就由原来的邦联变成了联邦,也有了第一届由参众两院、行政机构和最高法院构成的联邦政府。
行政机构中,总统是华盛顿,副总统是亚当斯,国务卿是杰斐逊,财政部长是汉密尔顿,麦迪逊则当了众议员。
麦迪逊本来是想当参议员的,可是他所在的州(弗吉尼亚)偏偏不选他。
麦迪逊没有办法,只好去竞选众议员。
当然,马伯里告他的时候,他已经是国务卿了。
这时的总统,也不再是华盛顿或亚当斯,而是杰斐逊。
但这是十二年以后的事。
现在还说建国之初。
华盛顿班子里的这几个人,亚当斯是马萨诸塞人,汉密尔顿是纽约人,杰斐逊、麦迪逊和华盛顿都是弗吉尼亚人。
他们一直活跃在美国革命的政治舞台上,堪称一时之选,关系也非同一般。
亚当斯和杰斐逊是老朋友,1776年一起起糙了《独立宣言》(杰斐逊执笔)。
汉密尔顿和麦迪逊也是老朋友,1787年一起在制宪会议上通力合作。
他们两个,还有宾夕法尼亚的威尔逊,意见往往一致,是制宪会议的&ldo;铁杆三剑客&rdo;。
我们知道,美国历史上有三份文件堪称伟大,一是《独立宣言》,奠定了美国的建国理念和精神,是合众国的&ldo;上帝&rdo;;二是《邦联条例》,开始了十三个殖民地的联合,并且确定了美国的国名(美利坚合众国),是合众国的&ldo;教父&rdo;;三是《联邦宪法》,确立了美国的政体,建立了美国的政府,保证了美国的长治久安,是合众国的&ldo;父亲&rdo;。
现在,起糙《独立宣言》和制定《联邦宪法》的人都进了华盛顿的班子,这个政府可谓人才济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