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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果所有的人都不过半数怎么办呢?原来的方案,是由参议院从得票最多的五个人当中选出一个来,但遭到反对。
大家说,整个方案比起以前来,是好多了,尤其是防止了腐败。
但把最后的表决权交给参议院却不妥。
这样,参议员就会对总统说,你当选,多亏了我们。
古弗尼尔&iddot;莫里斯解释说,之所以交给参议院,就是为了让说这种话的人少一点(参议院议员人数少)。
如果交给众议院,或者两院联合投票,说这话的岂不是更多了?
问题是许多人都对参议院不放心。
威廉森说,他宁可让得不到半数的人当选,也绝不愿意让参议院来当裁判。
这会为拉拢腐蚀和贵族政治奠定基础。
威尔逊也说,这种安排有导致贵族制的倾向。
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实际上已熔于一炉,都在参议院手里。
如果再由参议院选举总统,总统就不再是人民的人,而是参议院的宠儿和奴才。
没有参议院的同意,他会连一个骑墙的人都无法任命。
参议院则可以挟天子以令诸侯,压制众议院。
他们将坐进选举教皇的密室,挖空心思,分散选票,把总统选举包揽在自己手里。
因此,他决不同意用参议院最后选举为代价,来购买这个方案,也不同意让参议院在其中扮演任何角色。
此外,持反对意见的还有梅森、平克尼、伦道夫、拉特利奇、迪金森、克莱默等。
这么多有影响的人不同意,方案当然不能成立。
于是排除参议院,改由众议院选举。
但众议院选也有问题。
因为在众议院,大邦的席位多。
何况大邦的选举人原本就比小邦多,提名候选人时已经占了便宜。
如果再让众议院投最后一票,全国行政官岂不是成了大邦的总统?这下好了,参院选不行,众院选不行,两院联合投票也不行,简直就是走投无路。
幸亏舍曼想出了一个办法:当选举人选不出总统时,由众议院选举,但实行参议院的投票方式,即每邦一票。
这样,所有的弊病便都避免了,所有的腐败可能性也都在理论上被排除了。
制宪代表们唯一没有想到的,是防止党派斗争和内部分裂。
1800年总统选举,所有的选举人都按照党派意志投票,结果民主共和党候选人杰斐逊和伯尔都得了七十三票(每个选举人可以投两票)。
当时美国已有十六个州,众议院按参议院表决方式选举,投票三十多次,次次八比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