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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胡等人认为:李在国外&ldo;遥领元首职权,而不负丝毫责任,以国事为儿戏,视大法弁髦&rdo;。
故对&ldo;违法失职&rdo;的李宗仁&ldo;副总统&rdo;职务应予罢免。
其三,胡等人认为蒋已复职,李&ldo;代总统&rdo;职应自动解除,现存一&ldo;总统&rdo;,一&ldo;代总统&rdo;,是李破坏&ldo;法统&rdo;、&ldo;动摇国本&rdo;、&ldo;颠覆民国&rdo;,固应罢免。
胡钟吾等711联名盖章罢免李宗仁&ldo;副总统&rdo;的签署书,于1950年5月5日送交&ldo;国民大会&rdo;秘书处,请依&ldo;法&rdo;转请&ldo;政府&rdo;召集&ldo;国民大会&rdo;临时会议行使&ldo;国大&rdo;罢免权。
与此同时,&ldo;国民大会代表全国联谊会&rdo;受蒋介石指使,也提出罢免李宗仁&ldo;副总统&rdo;案,请秘书处依&ldo;法&rdo;转请集会。
但也有百数十&ldo;国大代表&rdo;提议:认为时值非常,应以军事第一,&ldo;罢免&rdo;一节,应俟局势稳定再予提出。
由于众多&ldo;国大代表&rdo;的反对,蒋介石不得已,电&ldo;国大&rdo;秘书处,令&ldo;国大&rdo;缓期召开,本案暂予搁置。
但蒋不死心,仍策动一部分&ldo;国大代表&rdo;从事&ldo;罢免&rdo;运动。
1952年1月,&ldo;监察委员&rdo;金维系等92人受蒋介石指使,提出&ldo;为副总统李宗仁违法失职提请弹劾&rdo;一案。
该案经&ldo;监察院&rdo;大会审查成立。
在&ldo;监察院&rdo;的《审查决定报告书》中称:
&ldo;奉交审查金委员维系等92人弹劾副总统李宗仁违法失职一案,当经本院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共同审查,佥认副总统李宗仁于代行总统职权期间弃职出国,复于代总统名义解除后在外国擅发命令,显系违法失职。
至其公开声明,&lso;拟有恢复中国合作政府计划,不久即可宣布,此计划并非完全依赖武力&rso;,显系有颠覆政府危害国家之意图,实触犯刑法第100条之罪行,当经决议:&lso;本院应予成立,依宪法第100条之规定,向国民大会提出,其触犯刑法部分,依监察法第15条之规定,径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rdo;
该案成立后,&ldo;监察院&rdo;将&ldo;弹劾李宗仁案&rdo;送交&ldo;国大&rdo;秘书处。
&ldo;国大&rdo;秘书长奉蒋令行事,立即依&ldo;法&rdo;分别咨&ldo;立法院&rdo;院长并函&ldo;副总统&rdo;李宗仁返台接受弹劾。
洪兰友致李宗仁的电文如下:
&ldo;李副总统勋鉴,准立法院院长移送监察院向国民大会提出弹劾副总统李宗仁案,兹以国民大会依法定于本年2月19日集会,用特电陈监察,先期命驾返国,以便将弹劾案副本正式送请察答辩。
&rdo;
李宗仁接电后未予理睬,也未到台。
&ldo;立法院长&rdo;接到&ldo;国民大会&rdo;秘书长请通知召集&ldo;国大&rdo;临时函件后,原应依&ldo;法&rdo;迅即召集,但因当时&ldo;国大代表&rdo;不足&ldo;法定&rdo;集会人数,未能按期召开。
直到1953年底&ldo;立法院&rdo;奉蒋介石令采取非常措施之后,凑足&ldo;法定&rdo;代表人数,决定1954年2月19日召开&ldo;国民大会&rdo;一届二次会议。
1954年1月13日,&ldo;国大&rdo;秘书长洪兰友再电李宗仁,令其返台对&ldo;监察院&rdo;弹劾案提出答辩。
李宗仁接洪兰友电后,认为弹劾案的提出和通过是非法的。
2月5日,李亲致蒋介石一函称:
&ldo;按照宪法第90条,全体监察人员的人数,确定为223人。
又按宪法第1005条,对总统副总统之弹劾案,须得全体监察委员过半数之决议,向国民大会提出之。
过半数为113人。
前年1月11日监察院出席委员只为93人,凑足法定人数尚少20人。
吾兄竟唆使违法集会,对仁提出弹劾,所持理由,为若干委员减为160人。
宪法明文规定之人数,可以任意减少,毁法弄权,莫此为甚。
&rdo;程思远:《李宗仁先生晚年》第1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