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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0年4月朱志强完成flash《独孤求败》起,就有多家企业、媒体与他商谈合作事宜。
2001年7月18日,朱志强与韩国巴论森有限公司签定协议,就朱志强授权巴论森有限公司在韩国境内独家代理在包括计算机网络与多种事业上展示原创flash动画系列作品达成一致。
此后,朱志强正与一些商业机构和个人洽商著作权使用事宜。
因为创造了&ldo;小小&rdo;而被誉为&ldo;中国第一闪客&rdo;的朱志强,非常注重作品知识产权的保护,他不但将自己的作品进行了作品著作权登记。
2003年6月23日,他还以&ldo;火柴棍小人&rdo;形象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已得到初步审定。
但是,朱志强没有想到,他创造的&ldo;火柴棍小人&rdo;被&ldo;克隆&rdo;了,而且涉嫌侵权的是国际著名的耐克公司。
状告耐克侵权,朱志强打起中国闪客第一案
耐克公司是全球知名的体育用品公司,耐克运动鞋更是名满天下。
耐克公司于1996年在中国全资设立了苏州耐克公司。
2003年10月,耐克公司总部与苏州耐克公司为举办&ldo;2003nike-freestyle酷炫之王全国大搜索&rdo;活动及宣传推广其新产品&ldo;nikeshotattb&rdo;,分别在耐克网站、新浪网、北京王府井大街、北京地铁(天安门西)站台、北京电视台体育频道发布广告。
耐克公司在这些广告中,使用了与朱志强的&ldo;火柴棍小人&rdo;基本特征相同的动画人物形象&ldo;黑棍小人&rdo;。
2003年10月,有朋友告诉朱志强说,在新浪网的广告上看到&ldo;火柴棍小人&rdo;形象,朋友们以为朱志强和别人合作。
朱志强登陆新浪网看到后,心里很不舒服。
但当时,朱志强并没有诉诸法律的念头,但越来越多的朋友告诉了他这件事,为此,他咨询了有关律师,律师认为耐克公司有侵权行为,建议朱志强维护自己的著作权。
促使朱志强最终走上法庭原因,还有此前他已经和韩国公司签订著作权合同,而且他正与一些商业机构洽谈著作权使用事宜,朱志强认为耐克公司使用&ldo;黑棍小人&rdo;的行为侵害了自己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财产权。
为此,2003年12月,朱志强委托律师把耐克公司和广告经营者元太公司以及广告发布者新浪公司作为被告告上法庭,认为这几家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万元人民币;停止侵害原告的著作权,在其造成不良影响的同等范围内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连带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作为中国闪客第一案,朱志强的诉讼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但是,成为被告的耐克公司却连连叫屈,耐克公司发布的含有&ldo;黑棍小人&rdo;的广告,是耐克公司于2002年7月委托威登和肯尼迪股份有限公司(简称w≈k公司)独立完成,该广告活动的预算为240万欧元(约2500万元人民币)。
根据耐克公司和w≈k公司的合同,该广告的著作权归耐克公司所有。
耐克公司向w≈k公司提出的要求是该品牌广告宣传应该能体现出耐克公司对运动和文化的理解。
根据耐克公司的建议,w≈k公司运用了线条小人形象,来诠释耐克公司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