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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诉讼。
他宣称,受雇的律师&ldo;对帮助贫困无学识者打官司是必要的,因
而符合《圣经》和公理的意旨。
在新英格兰,我亲历和听说过不少由此欠缺
造成的冤案错案……我的兄弟们,听取我的劝告吧,不要藐视学问,也不要
藐视可尊敬的律师,以免悔之莫及。
&rdo;
对英国做法的这两种偏离要归因于缺乏训练有素的律师。
莱奇福特本人
是波士顿受过司法训练的极少数人之一;但是,甚至法官一般都没有受过法
律教育。
没有训练有素的律师,就无法起草复杂的司法文件,也不可能提供
专业司法咨询;而在新英格兰,实际上找不到这样的人。
新英格兰的官员们不久就将消除莱奇福特所抱怨的那些差别。
1641年
《自由权典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如原告以书面起诉,被告就应有&ldo;自由和
时间提出书面答辩,双方之间的所有进一步诉讼亦如此&rdo;。
1647年的一项
法律更进了一步。
它在叙述了莱奇福特所说的那些弊端后,规定在所有民事
案件中这种书面起诉必须在开庭前一定的时间内提出,以便被告有时间准备
其书面答辩。
不过,要是殖民地缺乏能将这种程序忖诸实施的人才,它们是
不能通过立法成为现实的。
因此在以后的法律汇编中,这条规定被删掉了,
直到几十年后,书面&ldo;诉状&rdo;(律师们在诉讼期间交换的专门文件)才成为
常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