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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章 中介合同纠纷一

林城市d区人民法院。

民四庭。

端坐在审判席上独任审理的法官朱凌薇向原告方林省伟杰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姜海蓝,被告方廖宗虹核对了身份,确认双方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得到了原告方特别授权的律师姜海蓝和被告廖宗虹都表示没有意见、没有异议。

朱凌薇神情淡定地说道:“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关于原告林省伟杰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廖宗虹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朱凌薇独任审判,由书记员付凯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在本法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在宣布开庭。”

[1]

朱凌薇:“当事人在法庭具有以下权利:1、申请回避权;2、提出新证据权;3、进行法庭辩论,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增加、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驳、反诉的权利;5、最后陈述的权利。”

[2]

她先看向坐在原告席的姜海蓝,“原告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姜海蓝面色从容,起诉状、证据材料、证据目录等全部放在桌上,她右手执笔,正往一张白纸上写“庭审记录”

听到法官提问,她快速回答,“不申请。”

朱凌薇又看向坐在被告席的男青年廖宗虹,“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廖宗虹说:“不申请。”

——

东汉末年。

刘备饶有兴致地同诸葛亮讨论道,“这就是姜海蓝以前说过的民事纠纷?”

他回忆了第一次看到天幕时所看到的那一场刑事庭审,右手捏着下巴,“感觉民事案件的庭审和刑事案件的庭审也没什么区别,都是……法官来主导。”

诸葛亮笑着点出另外一点,“您是觉得流程很相似?”

比如都要核对参加庭审的人的身份,都要宣告所享有的权利。

刘备点头表示赞同。

诸葛亮翻看他所做的记录,翻到最初看刑事案件庭审时的笔记——当然是之后凭记忆补的。

“要说相似之处,被告人和被告算吗?”

诸葛亮用开玩笑的语气说道。

刘备颇为好奇,“为什么一个叫被告人,一个叫被告?”

诸葛亮道,“这就不知道了。”

至于被告人和被告的“权利”

相似之处……

“都有申请法官和书记员回避的权利,都能自行发表意见,都能提出新的证据,都有最后陈诉……”

诸葛亮大致说了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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