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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德诏虽未行,然欲沙汰僧、尼者仍不绝。
武后时,苏瑰请并寺,著僧常员,数缺则补。
中宗时,近戚奏度僧、尼,温户强丁,因避赋役。
姚崇相玄宗建言之。
帝善之,诏天下汰僧伪滥,发而农者余万二千人。
李叔明为东川,请本道定寺为三等,观为二等。
上等留僧二十一,上观道士十四,每等降杀以七。
皆择有行者,余还为民。
德宗善之,以为不止本道,可为天下法,乃下尚书省杂议。
都官员外郎彭偃曰:&ldo;天生蒸人,必将有职,游闲浮食,王制所禁。
今僧、道士不耕而食,不织而衣。
一僧衣食,岁无虑三万,五夫所不能致。
举一僧以计天下,其费不赀。
臣谓僧、道士年未满五十,可令岁输绢四,尼及女冠输绢二,杂役与民同之,过五十者免。
&rdo;刑部员外郎裴伯言曰:&ldo;衣者蚕桑也,食者耕农也,男女者继祖之重也,而二教悉禁,国家著令,又从而助之,是以夷狄不经法,反制中夏礼义之俗也。
《传》曰:女子十四有为人母之道,四十九绝生育之理;男子十六有为人父之道,六十四绝阳化之理。
臣请僧、道士一切限年六十四以上,尼、女冠四十九以上,许终身在道,余悉还为编人。
官为计口授地,收废寺观以为庐舍。
&rdo;议虽上,罢之。
李训尝建言:&ldo;天下浮屠避徭赋,耗国衣食,请行业不如令者还为民。
&rdo;以上皆据《新书&iddot;本传》。
《李训传》又云:既执政,自白罢,因以市恩。
《通鉴》:大和八年七月,李训奏僧、尼猥多,耗蠹公私。
诏所在试僧尼诵经,不中格者,皆勒归俗。
禁置寺及私度人。
十月,郑注欲收僧、尼之誉,固请罢沙汰。
从之。
此等皆诬罔之辞,盖时未暇及此耳。
此等皆欲行诸全国者。
其操一方之政柄,而自行之于所治之地者,则有如韩滉为镇海,毁拆上元县佛寺、道观四十余所,以修坞壁;以佛守铜钟铸兵器。
李德裕徙西川,毁浮屠私庐数千,以地与农。
亦如其废淫祀然,莫之能止也。
积之久,乃复有武宗沙汰僧尼之举焉。
《旧书&iddot;本纪》:会昌五年七月,庚子,敕并省天下佛寺。
中书、门下条疏闻奏:据令式,诸上州国忌日官吏行香于寺,其上州望各留寺一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