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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o;效果重复?&rdo;凉子歪着头表示不解。
&ldo;犯人使用钥匙锁门,趁尸体发现者慌张离开现场的时机悄悄把钥匙放回去‐‐
为了消除以上别解,犯人让被害者吞下了钥匙。
这是第一处消除别解行为。
犯人躲在现场,趁尸体发现者慌张离开现场的时机悄悄离开‐‐
为了消除以上的别解,犯人让不会惊慌失措的警察作为发现者。
这是第二处消除别解行为。
第二处的消除别解行为,其前提是警察必须始终留在现场。
而警察一直留在现场的话,犯人也就无法悄悄地将钥匙放回去。
也就是说,只要让警察充当发现者,&lso;犯人悄悄地将钥匙放回去&rso;这第一种别解也就自动地被否定了。
只要实行第二处的消除别解行为,就不需要特意实行第一处的消除别解行为了。
&rdo;
&ldo;……被您这么一说,确实是呢。
&rdo;
&ldo;从以上分析可知,第一处的消除别解行为是相当费力,且极其不自然的,可以说是完全没必要。
犯人为什么非得做这种行为不可呢?
在这里,我便试着将思维逆转过来思考:&lso;既然第一处的消除别解行为是没有必要的话,
说明犯人其实根本就没有实行过第一种消除别解行为&rso;,这样想如何?&rdo;
&ldo;‐‐犯人没有实行过第一种消除别解行为?&rdo;
&ldo;是的。
试着想想其实犯人根本没有威胁被害者吞下钥匙这回事。
&rdo;
&ldo;那么,为什么会在被害者的胃中找到钥匙呢?&rdo;
&ldo;既然犯人没有威胁被害者吞下钥匙的话,那就是被害者自己吞下钥匙的。
&rdo;
&ldo;‐‐被害者自己吞下钥匙?为什么要那么做……&rdo;
&ldo;能够想象到的原因只有一个。
那就是,对犯人的告发‐‐也就是所谓的&lso;死亡讯息&rso;。
&rdo;
&ldo;‐‐dygssa,是指临死前的重要留言吗?&rdo;
&ldo;被害者在被犯人用枪指着的时候,为了告发犯人,当即将钥匙吞下去。
只要司法解剖在被害者的胃里找到钥匙的话,警察很快就能知道那是被害者为了告发犯人吞的,
随后应该就能锁定犯人了吧。
犯人当时应该是理解了被害者的行为,但是却无法停止自己的犯行。
现在不杀,被害者肯定会跑去向警察报案。
于是,即便知晓了被害者吞下钥匙这件事,犯人依旧还是拨动了扳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