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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变化一方面大大扩充了宫刑阉割对象的来源,另一方面也改变了早期宦官皆由罪犯充任的局面,进而对宦官队伍的人员构成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中国历史上赫赫有名的司马迁因替罪臣李陵辩护,依律罪当斩首,后以受宫刑免死。
古代宫刑的对象也往往并不限于罪犯本人。
死刑重犯,尤其是所谓&ldo;大逆不道&rdo;的灭族重罪,通常会牵连到子孙。
此类宫刑的目的是为了使死刑罪犯断子绝孙,其性质乃是一种间接的&ldo;灭族&rdo;。
明代有名的大太监怀恩就是因叔父犯罪,家族受到牵连,被处以宫刑而入宫为宦官的。
清代道光十三年(公元1833年)曾颁发律令:&ldo;嗣后逆案律应拟凌迟之犯,其子孙讯明实系不知谋逆情事者,无论已未成丁,均照乾隆五十四年之例,解交内务府阉割&rdo;;其年在十岁以下暂时监禁,&ldo;年届十一岁时,解交内务府照例办理。
&rdo;可见,迟至明、清时代仍有将凌迟罪犯子孙阉割为奴的惯例。
古代的宫刑既是一种刑罚方式,那么其执行自然有专门的机构施掌。
史载,战国时期的秦国有所谓的&ldo;主腐者吏&rdo;;汉代&ldo;少府若卢狱有蚕室&rdo;,此即专门施行宫刑的场所。
五代十国时期的南汉朝廷中,有许多专掌宫刑的&ldo;阉工&rdo;,北宋攻灭南汉时,曾斩杀阉工五百余人。
清代掌管阉割事务的官府机构,是内务府下属的慎刑司。
值得特别提及的是,明、清时期的北京还曾出现过承包官府阉割事务的民间机构。
宫刑是一种极其残酷的刑罚,这不仅体现在宫刑过程中的无比苦痛,更在于对遭刑者生理及人格的戕害。
宫刑所独具的残酷性,很早便引起了人们的非议,历史上的许多统治者迫于众议也曾数次下令废除宫刑。
早在西汉前期,汉文帝即曾下旨称:&ldo;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生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
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宫)刑,有以易之,具为令。
&rdo;南北朝时期的北魏政权曾恢复宫刑的法律地位,规定:&ldo;大逆不道腰斩,诛其同籍,年十四岁以下腐刑,女子没县官。
&rdo;至隋朝初年,隋文帝更定新律,规定刑名为死、流、徒、杖、笞五类。
由此,包括宫刑在内的其他一些肉刑处罚被正式废除。
隋朝之后,尽管在司法实践中确实仍有宫刑的事例不断出现,但历代王朝的正式刑罚制度中已罕见宫刑之名。
宫刑自隋朝明令废除后,尽管宫刑阉割并未禁绝,毕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例外,宫内所需宦官从来源到数量都难以保证。
然而,历代宫廷之中又确实需要众多担负各种差役的宦官存在,宫刑之外其他方式因而随之出现。
方式之一,是强行阉割战俘或宫中优伶。
隋代废除宫刑之后,罪犯所占宦官的比例越来越小。
为扩大宦官来源,历代皆有将敌国战俘强行阉割,然后移送宫廷充役的情形发生。
据《资治通鉴》记载,隋代曾&ldo;捕山獠充宦者&rd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