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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安人员在讨论审讯时有的提出以毛巾包裹方式殴打,有的提出以油漆气味熏‐‐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送押看守所后不得提外审,同时,按照规定,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时要进行身体检查,犯罪嫌疑人提出受到刑讯逼供的,看守所狱医要进行诊断,管教民警要做谈话笔录,这些制度原本是可以监督刑讯逼供的。
但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仍然屡禁不止,造成此现象的制度根源在于侦押没有分离,看守所对刑讯逼供起不到监督作用,甚至予以配合。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时只简单检查一下有没有严重心脏病、传染病等不宜关押疾病,而不会认真细致检查是否遭受刑讯,管教民警也不会专门针对是否遭受刑讯做谈话笔录,对侦查人员提外审也不会严格控制。
不建立侦押分离制度,刑讯逼供难以根治。
看守所应隶属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同时管理看守所和律师行业,这样,不仅侦押分离,看守所能对刑讯进行有效监督,同时,律师到看守所收集证明刑讯的证据也方便多了,对侦查人员刑讯逼供会形成有力的遏制。
4向渊、颜慕曦提审钟天崖时,颜慕曦拿自己的手机给钟天崖和父母通话‐‐&ldo;不伤法理,不绝人情,是执法的最高境界&rdo;。
司法人员的人文关怀,有利于化解犯罪嫌疑人的对立情绪,获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和尊重,从而使其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件真相,同时,也有利于树立司法机关良好的执法形象。
公诉人在提审犯罪嫌疑人时,应建立与犯罪嫌疑人的良好沟通氛围,而不要以&ldo;高压态势&rdo;,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形成心理隔阂,令犯罪嫌疑人对公诉人产生抵制和反感。
司法者在司法中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司法机关的形象,都是一种具体的普法教育。
实践中,有的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需求不闻不问,貌似严格遵守规定,实质上是司法冷漠的表现,令当事人及其家属感到寒心和反感,有损于司法机关的威信和形象。
5检察院决定找方潇阳调查取证,了解高斌的性格特征和平常行为表现‐‐本案中,钟天崖、高斌二人的性格特征、心理状况、平常行为表现、人生经历,是判断钟天崖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重要参考依据。
品格证据虽然对犯罪事实不具有直接的证明力,但在有的案件中,是增强司法人员内心确信的重要参考依据,因而,不能说品格证据一律不具有证据资格。
当然,品格证据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直接认定或否定犯罪人及犯罪事实的依据,必须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一起,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此外,除了在定罪上增强司法人员内心确信,品格证据还有助于证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可以作为量刑的直接依据。
在审查品格证据中,不能偏听偏信,因为对一个人品格的描述充满了主观色彩,受交往时间、利害关系、感情深浅、主观成见等诸多因素影响,因而应审慎作出判断采信。
6方晋要求方潇阳作伪证,方潇阳违心地作了伪证‐‐证人证言总是真实与虚假难辨的,因为证人作证的动机非常复杂,司法者无法看透他内心的想法,同时,大部分证人证言都是部分真实与部分虚假的混杂,并非全面的、绝对的真实或全面的、绝对的虚假,因此,司法人员对证人证言要认真甄别,慎重采信。
特别是要查清证人的背景及与当事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作为判断其证言真实性的依据。
实践中,证人也并非生活在真空中,其内心可能受到各种人情因素的干扰,只要不是恶意栽赃陷害或者制造伪证包庇犯罪,司法机关应给予一定的宽容,尽量不予刑事追究。
只有恶意陷害他人或包庇犯罪,并造成一定后果或严重妨害司法的,才应予以刑事追究。
否则,如果伪证罪的认定过于宽泛,会令公民对作证更加感到恐惧和抵制,不利于在我国营造证人积极、主动作证的良好氛围。
7颜慕曦坚定认为高海富系伤害蒋国根的主谋,请邓炜想办法突破李龙彪的口供‐‐颜慕曦因为爱上钟天崖,迫切希望以妨害作证罪追究高海富刑事责任,从而拯救钟天崖,拯救自己的爱情。
颜慕曦对钟天崖的这种感情使其乱了心智,不能保持理性、平和心态司法。
司法者如果在司法中掺杂了非理性的个人私情,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产生爱或恨的情绪,便可能无法作出理性判断,损害司法公正。
8向渊认为认定高海富指使他人撞伤蒋国根的证据不足,检委会对高海富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官负有客观义务,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应保持足够的理性和冷静,不纵更不枉,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公正处理。
正如林钰雄在《检察官论》中所言:&ldo;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与法官同为客观法律准则及其实体正义的忠实公仆,&lso;勿纵&rso;之外要&lso;勿究&rso;,&lso;除暴&rso;之外要&lso;安良&rso;,并非也不应该是片面追求攻击被告的狂热分子。
&rdo;公诉人应当保持这样一种理性、冷静和客观,防止&ldo;公诉人&rdo;变成&ldo;追诉人&rdo;。
存疑不起诉,体现的就是宁纵勿枉的司法原则。
对此,我国古代刑法中就有这种司法理念。
正如《汉书&iddot;刑法志》中所言:&ldo;孔子曰: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末也。
今之听狱者,求所以杀之;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
与其杀不辜,宁失有罪!&rdo;这种&ldo;与其杀不辜,宁失有罪&rdo;的刑事司法理念,仍然值得当今司法者借鉴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