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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治邦问公诉人说:&ldo;公诉人是否有答辩意见?&rdo;
向渊说:&ldo;公诉人没有新的意见,请法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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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治邦说:&ldo;好,下面……&rdo;
金昌利突然打断说:&ldo;审判长,本代理人不仅是附带民事部分的诉讼代理人,根据被害人家属的委托,也代理刑事部分,鉴于公诉人对辩护人的意见没有提出反驳意见,本代理人为维护被害人家属的权益,请求就刑事部分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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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治邦对金昌利的申请感到很突然,在他的审判实践中,法庭辩论阶段从来都是公诉人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从未有过被害人代理人对辩护人辩护意见进行答辩的情况。
蔡治邦与左右两位审判员简单合议了一下,然后说:&ldo;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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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利说:&ldo;刚才本代理人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充分捍卫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尊严和权益,本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本代理人认为,被告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主要理由是:第一,被告人的辩解完全不合逻辑,违背情理。
这主要体现在:一是被告人如果真的是正当防卫,应当选择报案,而不是畏罪潜逃;二是被告人如果是正当防卫,完全没有必要把刀带走,毁灭罪证;三是按照被告人的辩解,如果当时被告人倒在车前盖上,身体被被害人压制,被告人没有机会扭转刀口,将被害人刺死,在这种状态下,刀的方向发生180度大转变不太现实,公安机关就此做了侦查实验,也证明发生正当防卫的可能性不大;四是如果被告人真的是正当防卫,归案后应该在第一时间就作出这种辩解,但事实却是,被告人在公安人员第一次讯问时即供述是故意杀人,根本没有提到正当防卫,直到审查起诉阶段才作出这种辩解,这完全有可能是受他人教唆启发。
第二,检方证明被告人故意杀人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尸体、尸体检验报告、被告人车辆追尾的撞痕检验报告等,这些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锁链,充分证实被告人就是杀人凶手,证据确实、充分。
辩护人说检方不能排除被告人正当防卫的可能性就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这显然是牵强附会。
众所周知,要证明一个事实的存在是能够做到的,要证明一个事实的不存在却是难以做到的,辩护人要检方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不存在正当防卫,这明显是强人所难。
第三,如果判决被告人无罪,将产生严重的不良导向。
实践当中,大部分杀人案件都没有目击证人,如果只要是杀人者辩称是正当防卫,就要求检方来证明其行为不是正当防卫,如果不能证明不是正当防卫就判决杀人者无罪,那么,今后杀人者都会纷纷效仿,这无疑将使大量杀人凶手逃脱法网,逍遥法外,正义也将不复存在。
本代理人也赞同刑事司法要保障人权,但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必须并重,不可偏废。
即使在非常主张保障人权的美国,如果是两个人同处一室,最后一个人走出房间,另一个人被杀死在房间,这也是可以直接认定走出来的人是杀人凶手的,而不是只要这个人辩解是正当防卫就可以免责。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同时,鉴于被告人没有任何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拒不认罪悔罪,恳请法庭判处被告人死刑,以慰亡灵,以儆效尤,谢谢!&rdo;
蔡治邦问陈若怡说:&ldo;辩护人还有什么新的意见吗?&rd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