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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撇开法律的形式和语言看其实质,我们又会对于在新英格兰所作的
改变如此之小而留有深刻的印象。
最大和最明显的改变在于死罪的项目。
1648
年,殖民地人在那些根据英国法律可处以死刑的罪行上面又加上了一些,包
括偶像崇拜(即干犯十诫中的第一诫)、亵读神明、拐人(据&ldo;出埃及记&rdo;
第二十一章第十六节),与已婚妇女通奸、为使他人被处死而作伪证、十六
岁以上子女咒骂父亲或母亲(据&ldo;出埃及记&rdo;第二十一章第十七节)、犯有
&ldo;件逆&rdo;之罪(据&ldo;申命记&rdo;第二十一章第二十节和二十一节),以及第三
次犯有盗窃罪或拦路抢劫。
这些都是让《圣经》上的法则压倒英国法律的显
明例子。
然而我们不应过分强调这些偏离。
我们必须记着,当时在有关死罪的法
律上面,英国人和美利坚人都习惯于理论和实际大不相同。
在英国,&ldo;牧师
之恩&rdo;的仁慈杜撰可勾销法律的硬性规定;而在新英格兰,当众认罪的做法
或许造成了与此类似的结果。
这当然使新英格兰对刑法的修改变得不重要
了。
这是一个人们习惯于非强制性规则的领域,一个以日常生活方式的最小
改变就能换得《圣经》正统性的领域。
5.清教徒如何抵制乌托邦的诱惑
如果有一种人具有走向乌托邦的思想素质,那么这种人就是新英格兰的
请教徒。
《圣经》是他们建立理想社会的蓝图,而去美洲的艰难远征使他们
在可能建立现世天堂的信念方面具有一种既得利益者的地位。
考虑到这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