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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上丁尼的立法虽然尊重做妻子和做母亲的女人,但认为她从属于这些功能。
她完全是由于在家中的处境,而不是由于她的性别,才在法律上处于无行为能力的地位。
离婚受到禁止,结婚要举行公开仪式。
对于子女,母亲有和父亲相等的权威,她和子女一样也有继承权。
若丈夫死了,她就成为他们的合法监护人。
由于元老院对维里安法的修改,女人今后可以基于第三者的利益订立契约,但不能为丈夫订立契约。
她的嫁妆是不可分割的‐‐它是子女的世袭财产,不许她进行处置。
在蛮族占领的疆域,这些法律和日耳曼的传统交融在一起。
日耳曼人平时没有首领,家庭是独立的社会,女人在家完全受男性的支配,不过她受到尊重,有某些权利。
婚姻是一夫一妻制,通奸要受到严厉的惩罚。
如塔西伦所说,战时妻子随丈夫一起出征,与他同生共死。
女人的劣等性是身体柔弱而不是心理弱点造成的。
从可以当家司那时起,女人就可能受到优于男人的教育。
这些传统一直延续到中世纪,女人处于绝对依附于父亲和丈夫的地位。
法兰克人没有保持日耳曼人的贞治观:他们所实行的是一夫多妻制。
女人结婚无须经她本人同意,丈夫可以随意将她抛弃,他把她当做一个仆人对待。
法律给她以有力的保护,使她免受伤害和凌辱,但只是把她看成男人的财产和子女的母亲。
随着国家的强盛,也发生了罗马那样的变化:监护制度变成了社会托管制度,这种制度对女人进行保护,但仍使他处于受奴役的地位。
当封建主义从中世纪早期动荡中出现时,女人的地位是变幻莫测的。
封建主义在主权与财产之间,在公权、私权与强权之间引起了权威上的混乱。
这是该制度下女人的地位上升和下降交替出现的原因。
最初,她由于没有政治权力而不具有私权,而这又是因为,直到11世纪社会秩序还只是以强权为基础,采邑是军队所控制的财产,是一种女人无法行使的权力。
后来,女人在无男性继承人时也可以有继承权,但她的丈夫是监护人,由他行使对来邑及其收入的支配权。
她是采邑的一部分,根本没有行动的自主权。
和罗马氏族时期一样,领地不再是家庭财产:它属于领主,女人也属于领主。
领主为她选择丈夫,她的子女与其说留于丈夫,不如说属于领主,而丈夫注定要变成负责保护领主财产的家仆。
于是通过丈夫强加于她的&ldo;保护&rdo;,地变成领地的奴隶以及这块领地主人的奴隶:她的命运比任何时期都艰难。
一个女性继承人‐‐其含义等于土地和一个城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