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浏览器扫描二维码访问
(例:UC浏览器、QQ浏览器)
精彩阅读夜色小说网
不知道是将军俑头,且没有参与倒卖,不应以投机倒把罪论处为由,分别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到上诉后,立即进行了审理,作出了如下结论:
王更地携带工具,只身撬门入室,盗窃国家珍贵文物,并积极联系销赃,
显系本案主犯,上诉理由纯属推脱罪责,不能成立。
权学立主动与王更地共同策谋盗窃国家珍贵文物,并向王更地提示盗窃
目标,事后又为其寻找买主,在盗窃活动中起了重要作用,上诉理由不能成
立。
张传秀积极联系买主,进行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的犯罪事实,不仅有王
更地、唐轲的供词可证,且张传秀亦有多次供述在卷,足以定案,上诉理由
不能成立。
唐轲明知将军俑头系国家珍贵文物,勾结他犯积极进行倒卖活动,显系
投机倒把主犯,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孙振平身为北新旅社的经理,为牟取暴利,积极参与倒卖将军俑头的犯
罪活动,提供犯罪场所,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樊春梅明知是将军俑头,为牟取暴利而参与倒卖文物的犯罪活动,有证
人证言及同案犯孙振平、唐轲的供词为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
序合法。
1987年10月1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
刑案件的规定,核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更地死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就在王更地等罪犯判刑的布告贴出来的同时,另一张布
告也醒目地出现在西安市街头:
文物盗窃犯肖建国判处无期徒刑肖建国,男,33岁,汉族,安徽省金
寨县人,住陕西省金属结构厂家属院2区平房15号,1987年3月27日因
盗窃被收审,已逮捕,现在押。
肖建国于1987年3月的一天,窜至临潼县秦始皇陵兵马俑博物馆,从博
物馆北边的地道口进入一号坑展厅西侧,盗走从t20方位出土修复的武士俑
头一个,于1987年3月27日中午,在西安市长乐坊附近倒卖时,被公安机
关当场抓获,并缴获了所盗俑头。
肖建国目无国法,盗窃国家一级珍贵文物,已构成盗窃罪,情节严重,
审理中认罪态度不好,应依法惩处。
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
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肖建国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87年9月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文物事业管理局作出
了《关于考古队将军俑头被盗案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