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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西部生命》说法(5)

在法庭辩论中,我除反驳了张建伟提出的其作品属职务创作,不应由其承担责任的主张外,重点阐述了如下几个问题:

一、原告刘元举是《西部生命》一书的著作权人,对《西部生命》一书依法享有著作权,并受法律保护。

原告从1988年起曾两次深入到我国西部地区体验生活,并历经了长达七年的时间,才创作了散文集《西部生命》一书。

原告为该书的写作耗费了极大的艰辛和心血,在一次体验生活中,原告曾被卷入到西部的大沙尘暴中,这次历险使原告不仅对西部有了深刻的感悟,甚至对那里的沙子都有刻骨铭心的感情,从而创作出了《悟沙》这篇散文。

可以说,原告是用自己的心灵和血肉去真正贴近那片土地,是用自己的真情和血汗去讴歌那里的人们。

老作家李若冰先生曾带病为该书作序,他在《向往西部》一文中,曾这样写到:&ldo;你字里行间洋溢着激情,蕴涵着一种思考,一种智慧,一种精神,完全属于你自己心灵的呼唤。

无论是你在黄河源头对生与死的感悟,还是在花土沟油田遭遇沙尘暴袭击的狼狈;无论是对大自然变迁的追索,还是站在冷湖纪念碑前的忧伤;以及你对生活在荒漠中各种人物的动人素描,我都无不觉得你情感河流的波涛时而喷薄汹涌,时而平静如水,时而碧波荡漾,时而哀婉流泻。

我相信,相信你对西部感情的投入,更相信你产生的那种感觉:&lso;我太偏爱这片土地了!

&rso;&rdo;

可见,《西部生命》是原告用心血把对西部的特殊情感和哲思凝聚成文字、升华成篇章,是一部优秀的散文集。

所以,《西部生命》获得了首届中华铁人文学奖、第二届东北文学奖等多项奖项。

其中部分篇章被翻译介绍到国外(法文版、英文版)。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关于&ldo;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rdo;的规定,和第三条关于&ldo;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rdo;的规定,及第九条关于&ldo;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rdo;的规定,原告作为《西部生命》一书的作者,是《西部生命》一书的著作权人,对《西部生命》一书依法享有著作权,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二、被告张建伟的《蝉蜕的翅膀》一书剽窃了原告《西部生命》一书的内容,其行为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

被告在《蝉蜕的翅膀》一书中,有60多处剽窃了原告《西部生命》一书的内容,有的甚至是原封不动,一字不差的照搬,有的是个别文字略作改动,据为己有。

被告还剽窃了《西部生命》一书的细节、具象化描写、故事情节和极具特色的西部感悟,如《西部生命》27页第二自然段:&ldo;那一次孤行,给了我许多宝贵的生命体验,我储蓄着,珍藏着,培植着,生怕流失得太快。

毕竟……&rdo;而在《蝉蜕的翅膀》127页:&ldo;在此后的日子里,秦文贵庆幸自己在出国前有过这样一次墓地祭奠。

它给了他许多宝贵的生命体验,他储蓄着,珍藏着,培植着,生怕流失得太快。

毕竟……&rdo;而且被告张建伟把原告独特的艺术感受移植到了《蝉蜕的翅膀》一书的主人公身上。

如《西部生命》第48页写到:&ldo;黄沙便把单调的大戈壁搞得活泛开来。

它们过分热情地扑向过分冷漠的荒丘,不管人家愿不愿意,就去亲吻就去拥抱,热烈疯狂,缱绻缠绵,完全是一种自己的方式。

&rdo;而在《蝉蜕的翅膀》第14页中却变成了:&ldo;秦文贵发现,就这么一卷,黄沙便把单调的大戈壁搞得活泛开来。

它们久久地飘扬着,过分热情地扑向过分冷漠的荒丘,不管人家愿不愿意,就去亲吻就去拥抱,热烈疯狂,缱绻缠绵,一派无限爱恋的样子。

&rdo;凡此种种,在这里也不一一列举。

原告刘元举曾经这样告诉我:被告&ldo;这是将《西部生命》中最有价值的精华掰成碎片,点缀在《蝉蜕的翅膀》里,把我在黄河在柴达木的哲理和思想发现,通过《蝉蜕的翅膀》主人公之口据为己有。

&rdo;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关于:&ldo;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rdo;的规定,和第四十六条关于剽窃他人作品的是侵权行为的规定,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

所谓剽窃,就是将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以或多或少改变形式或内容的方式,当做自己的作品发表。

或将他人的作品改头换面,删节补充,窃其精华。

剽窃行为不在于剽窃的部分是否可构成一个独立的作品,而在于剽窃的部分是属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中的内容。

我国《著作权法》所以将剽窃行为定为侵权行为,是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具体表达形式,这个具体的表达形式是作者依靠自己的智力活动创作出来的,而不是靠照抄、照搬他人作品的结果。

剽窃他人作品,不仅侵害了原告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也欺骗了读者,欺骗了公众。

剽窃他人的智力创作成果,并将它据为己有,与将他人的有形财产据为己有,是没有什么本质区别的,两者均为不劳而获,因而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

本案原告曾两次去西部荒漠,并历经七年时间用他的真情和血汗创作了散文集《西部生命》一书,而被告仅用10天左右的时间就完成了报告文学《蝉蜕的翅膀》一书,其中把《西部生命》一书中最有价值的精华据为己有。

特别是报告文学,这种文体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真实,不能虚构。

而《蝉蜕的翅膀》一书却把原告对西部独特的艺术感受,移植到了他的主人公身上。

这是典型的剽窃行为,同样也是一种造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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