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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白了的是马歇尔,而且就在这个案子的判词中。
马歇尔说,宪法是什么?宪法是人民&ldo;原始权利&rdo;的&ldo;伟大运用&rdo;。
这种权利不能也不应该经常重复运用,所以宪法一旦制定,它的原则就是&ldo;崇高的&rdo;和&ldo;永久的&rdo;了。
国会的立法是宪法授权的,不能违背和修改宪法。
国会的立法(宪法修正案除外)一旦与宪法相抵触,就不能成为法律。
《1789年司法法》第十三条就是这样,因此必须作废。
或者说,不是法律。
这下子就清楚了:在人(议员与官员)与法的关系中,法是第一位的;在法与法的关系中,最高法律是第一位的;在最高法律中,宪法是第一位的。
联邦宪法不但高于各州宪法和法律,也高于联邦立法,这就是&ldo;联邦宪法至上原则&rdo;。
这个原则,麦迪逊想到了,佩特森说到了,马歇尔做到了。
或者说,麦迪逊和佩特森把它写成了宪法条款,马歇尔把它变成了司法实践。
他用自己的审判明确告诉大家:任何人,任何法律,都不能违背宪法。
联邦立法不能违宪,这个没有问题。
华盛顿也好,亚当斯也好,杰斐逊也好,麦迪逊也好,都不会反对。
但是,某一法律违宪不违宪,谁说了算呢?这可一直没有明确。
明确了这一点的又是马歇尔。
他在本案的判词中斩钉截铁地说:认定什么是法律(即不违宪),毫无疑问是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力和职责。
这句一言九鼎的话现在刻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大理石上,它甚至应该被看作宪法对最高法院的授权书。
马歇尔这么说,有依据吗?有。
我们知道,联邦宪法有一个重要精神和原则,即&ldo;三权分立&rdo;。
所谓&ldo;三权分立&rdo;,就是立法(通过法律)、执法(依法行政)、司法(做出解释)各负其责,相互制衡。
国会立法,就不能执法、司法。
总统执法,就不能立法,也不能司法。
因此,判定法律是否违宪(解释法律),就只能是司法部门即最高法院的事了。
因为最高法院既没有立法权,又没有执法权,只有解释权。
司法复决权不归最高法院,又能归谁呢?所以,这个结论,联邦宪法虽然没有明说,却是符合宪法的立法精神的,大家也都认可。
当然,忧虑也不是没有。
杰斐逊就担心此例一开,最高法院会变成一个新的暴君,一个&ldo;专制暴虐的机构&rdo;。
想想也是。
如果总统和国会每弄出一个立法,最高法院就要来宣布它违宪,这事情还怎么弄?值得庆幸的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裁决后,联邦最高法院三十年没有动用过司法复决权。
以后的大法官们也都保持了低调。
1916‐1936年在任的大法官路易斯&iddot;布兰代斯甚至有句名言:&ldo;我们要做的最重要的事情就是无所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