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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1803年2月24日,马歇尔在那间借来的地下室里,宣读了联邦最高法院全票通过的裁决。
这时,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六人,一人病假,五人同意。
首先,马歇尔宣布,对马伯里的任命是合法有效的,马伯里也有权得到这份任命书。
因为任命是在前任总统有效任期内完成的,并已签名贴封,即履行了全部必要的法律程序。
依法,这些程序完成后,被委任人即获得了&ldo;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权利&rdo;。
如果政府未将委任状送达,就构成了对被委任人的侵权,也就必须进行补偿和补救。
因为由法律保护的个人的权利,就是公民自由的根本所在。
政府的首要职责,就是提供对这种权利的保护。
不能保护已是渎职,任意侵犯就更是违法。
一个政府官员如果试图这么做,那么,不论他是总统还是国务卿,都必须随时准备站到法庭的被告席上。
因此,法院有权受理此案。
其次,他宣布,最高法院无权命令联邦官员履行他职权以外的责任,但有权命令他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
将任命书送交被任命人,是国务卿的责任。
据此,并根据《1789年司法法》第十三条,最高法院有权给国务卿麦迪逊下达强制令。
如果马歇尔的判决只有这两条,马伯里的官司就算是打赢了。
剩下的事情,就是大法官和国务卿的战争。
但问题是马歇尔的判决还有第三个内容。
在肯定了上述两点后,他宣布:尽管原告有权得到这份委任状,最高法院却无权命令被告将其送达,因为《1789年司法法》第十三条违宪,不能算数,更不能执行。
也就是说,送不送委任状,仍然是麦迪逊的事,最高法院管不着。
而且,他还宣布:《1789年司法法》第十三条从此作废!
第37章看法官告政府‐‐读&ldo;马伯里诉麦迪逊案&rdo;(3)
表面上看,这是一场没有赢家的官司:麦迪逊输了理,马伯里输了利,马歇尔则输了权。
他自己把国会给法院的&ldo;尚方宝剑&rdo;给废掉了。
但无论原告马伯里,还是被告麦迪逊,还有国会和政府行政部门,都接受了这个判决。
马伯里接受,可能是因为他已经讨回了公道,纠缠下去又于事无补;麦迪逊接受,可能是因为他原本理亏,实际上又没有亏损。
当然,他们也不是一无所获。
马伯里讨回了公道,麦迪逊则保住了体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