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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重要了。
因为正是这一条款,体现了法治和宪政的精神。
法治不是法制。
它不是&ldo;依法治国&rdo;,而是&ldo;以法治国&rdo;。
依法治国(法制)是以人(统治者)为主体,法律为手段,因此仍可能(当然不一定)是人治,只不过这个&ldo;治国之人&rdo;在行使治权的时候,要以法律为手段和依据而已。
以法治国(法治)则是以法律为主体,人(执法者)为手段。
在法治制度下,治国的不是人,而是法。
立法官员也好,行政官员也好,司法官员也好,都不过是法律体现自己意志的工具和手段。
行政官员执行立法机构所立之法,司法官员解释立法机构所立之法,立法官员则根据宪法来立法。
立法官员所立之法如果违宪,就不能成立。
从这个意义上讲,他们都是执行法律的人(执法者),只不过立法官员执行的是宪法规定和赋予的责任而已。
而且,无论立法、执法、司法,最终都必须服从宪法。
也就是说,在人(执法者)与法的关系中,法是第一位的;在法与法的关系中,最高法律是第一位的;在最高法律中,宪法是第一位的。
应该说,这是制宪会议达成的最根本的共识,也是会议最重要的成果。
宪法既然是第一位的,当然马虎不得,必须字斟句酌、斤斤计较。
这就是会议代表在许多问题上都达成妥协、宪法初稿也出台以后,会议又开了一个多月的原因。
其间,8月15日和8月18日,拉特利奇两次抱怨会议越开越长、越开越乏味,结果还是马拉松。
因为不但老问题悬而未决,新问题也层出不穷。
比如副总统就是个新问题;修正案,也是新问题。
这两个问题是在会议第三阶段最后三天提出和讨论的。
但好歹,9月10日,代表们在讨论了宪法修正案和新宪法的批准问题以后,决定把剩下的工作都交给前天(9月8日)选举的&ldo;文字排列与风格委员会&rdo;。
这是制宪会议任命的最后一个委员会,当选的五位委员是:约翰逊(康涅狄格)、汉密尔顿(纽约)、古弗尼尔&iddot;莫里斯(宾夕法尼亚)、麦迪逊(弗吉尼亚)、鲁弗斯&iddot;金(马萨诸塞)。
其中,三十五岁的古弗尼尔&iddot;莫里斯文笔最好,定稿的任务主要由他完成。
三天以后,文字排列与风格委员会主席约翰逊提交了委员会报告。
从5月25日会议开始,到9月12日宪法成稿,制宪工作已经进行了三四个月。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吐鲁番的葡萄眼看就要熟了,不少代表都有一种丰收在望的感觉,谁也没有想到竟会祸起萧墙。
拒绝签字
9月12日至15日,制宪代表对宪法成稿进行了最后的讨论。
这是制宪会议的第四个阶段。
许多代表已经显得不太耐烦,然而三个重要的人物‐‐伦道夫、梅森和格里,却在15日提出了先不要通过这个方案,再开一次制宪会议的动议。
这当然不会被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