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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仅仅一个&ldo;国债&rdo;问题,就要逼出一个&ldo;全国最高政府&rdo;来,何况邦联的现状还有那么多的不能令人满意之处。
谢斯起义后,马萨诸塞曾向邦联求援,国会却迟迟不能做出反应。
当然这是没有办法的。
邦联议会是那样的软弱无能,没有威望,以至于它1785年的主席约翰&iddot;汉考克竟然不屑于到纽约去主持工作,而1786年的主席戴维&iddot;拉姆齐则不得不亲自给一些邦的首脑写信,恳请他们尽快派代表来参加会议。
因为到开会时,十三个邦竟然只来了七个邦的代表。
戴维&iddot;拉姆齐警告说,如果各邦继续对议会持蔑视态度,&ldo;我们的邦联&rdo;就会被扼杀,随之而来的将是&ldo;无政府状态和无休止的内战&rdo;,直到有一天,一个未来的凯撒大帝把我们的自由掠夺一空,或者我们自己沦为欧洲政治的玩物!
邦联议会这个&ldo;维持会&rdo;,还能维持下去吗?
第7章疑云重重(2)
所以,制宪会议没开两天,就通过了建立&ldo;全国最高政府&rdo;的决议,显然不是没有原因的。
问题是,这样一来,动作就大了。
我们知道,建立一个&ldo;全国最高政府&rdo;,就意味着建立一个最高权力中心。
根据本次会议5月30日的决议,这个权力中心应该是&ldo;三权分立&rdo;的。
因此,就必须有一个最高立法机构、一个最高行政机构,还要有一个最高司法机构。
这就和《邦联条例》相抵触。
《邦联条例》是禁止设立法庭的,也是不设行政长官的。
为什么呢?因为邦联不过是独立各邦&ldo;出于良好愿望&rdo;的契约性联盟。
相互之间,讲的是诚信和自愿。
如果有纠纷,也只能仲裁,不能审判。
这是邦联不设法庭的道理。
同样,盟邦之间,邦邦平等,顶多有&ldo;盟主&rdo;,不能有&ldo;君主&rdo;。
这是邦联不设行政长官的道理。
邦联议会虽然有主席,但那是维持秩序的,不是国家元首。
因为&ldo;美利坚合众国&rdo;是十三个邦的邦联,不是合为一体的一个国家,又哪来的元首?显然,要解决&ldo;最高行政机构&rdo;和&ldo;最高司法机构&rdo;这两个问题,都必须从根本上改变政治体制,不能再维持邦联制度。
这可不是对《邦联条例》修修补补就能奏效的。
建立最高立法机构也如此。
最高立法机构表面上看问题不大,扩大邦联议会的权力或提升其地位即可。
但具体操作起来,却问题多多。
比方说,这个最高立法机构应该实行一院制还是两院制,就是个问题。
当时的十三个邦,有十二个是实行两院制的,只有宾夕法尼亚是一院制。
实行两院制的虽然是多数,邦联议会却又是一院。
所以,如果继续实行一院制,则&ldo;全国&rdo;和&ldo;地方&rdo;不统一;如果改行两院制,就要对邦联议会动手术。
这就是一个麻烦。
更麻烦的是,邦联议会的决议对各邦其实没有约束力。
这就和&ldo;最高立法机构&rdo;的要求相去甚远。
为什么没有约束力呢?因为邦联议会是根据《邦联条例》建立的,而《邦联条例》又是由没有立法权的&ldo;大陆会议&rdo;制定的。
它不像许多邦的宪法那样经过了批准与授权,因此它并不高于各邦的宪法。
《邦联条例》不高于各邦宪法,依据《邦联条例》建立的邦联议会也就无法高于各邦议会。
显然,要使新的议会成为最高立法机构,就必须有一个新的、高于各邦宪法的条例。
这个条例既然是比各邦宪法还要&ldo;高&rdo;的,那它就不能再是什么&ldo;条例&rdo;,而只能是&ldo;宪法&rdo;──《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实际上,只要是&ldo;建立全国最高政府&rdo;,无论是建立最高立法机构,还是建立最高行政机构和最高司法机构,都需要一部宪法,一部能够代表人民授权的最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