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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特森当然无言以对,只有兰辛在6月20日重提会议无权制宪的旧话。
于是梅森(弗吉尼亚)便不客气地说,没想到时至今日,居然还有人拿这种观点来胡搅蛮缠!
老实说,本次会议到底是否有权制宪,认可之权,不在这里,而在人民。
事实上,在国家出现危机的时候,只有突破授权才有出路。
想当年,我们和英国谈判时,正是因为谈判代表大胆突破了邦联议会目光短浅的桎梏,才为国家赢得了体面和幸福的和平,也使自己成为比铜像还要经久的纪念碑。
这意思也很清楚:制宪和独立一样,也是一次革命。
革命不是请客吃饭,不能那么婆婆妈妈。
什么授权不授权,在革命时期和紧要关头,授权也是可以突破的!
这种说法,佩特森、兰辛他们还同意吗?恐怕不会。
其实,这是一场没有结论的辩论。
大会和委员会都没有对会议的性质问题进行表决。
做结论的是会议的实践。
随着会议朝既定目标前进,一个新的条例便逐渐浮出水面。
当它最后终于成形时,谁都明白,这就是一部宪法。
至于授权问题,麦迪逊们采取了一个高明的(也可以说是狡猾的)策略──&ldo;以人民的名义&rdo;。
《联邦宪法》的序言这样写道: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和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而《邦联条例》的序言则是:
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湾、罗德岛及普罗维登斯种植地、康涅狄格、纽约、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之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
这就很清楚了:《邦联条例》是各邦授权,《联邦宪法》却是人民授权。
或者说,制定《邦联条例》的是十三个邦,制定《联邦宪法》的是&ldo;美利坚人民&rdo;。
这就从根本上颠覆了邦联和《邦联条例》的基础,用人民(people)这个既现实又抽象的政治群体作为新国家的奠基人和新政府的授权人,并以他们的名义实现了国家性质的转换。
谁来批准宪法
制定宪法的既然是&ldo;人民&rdo;,那么,有权批准宪法的当然也就同样只能是&ldo;人民&rdo;。
这也是麦迪逊他们早就想好了的。
在他们提出的《弗吉尼亚方案》中,就明确规定&ldo;对《邦联条例》的修改意见&rdo;(实为新的《联邦宪法》)应由&ldo;人民代表大会&rdo;(nvention)批准。
这个&ldo;人民代表大会&rdo;不是咱们的&ldo;人大&rdo;。
它是专门为批准宪法(包括批准本邦宪法和联邦宪法)召开的,因此也可以译为&ldo;制宪会议&rdo;(本次费城会议的英文名称就是nvention)。
不过费城会议的代表是各邦议会任命的,将来批准宪法的nvention,其代表则应由人民直接选举。
会议的方式,可以是全国的代表集中起来开会,也可以是各邦代表大会分别讨论。
总之,批准宪法的,是人民代表大会或各邦制宪会议,不是各邦的议会。
这一提案同样遭到反对改变会议性质和反对建立全国政府的人的反对。
6月5日,当会议讨论到这一条款时,康涅狄格的舍曼立即表示:这种由全民批准的程序没有必要。
他的理由是:《邦联条例》已经规定,更改条例只要取得邦联议会和各邦议会批准就行,交由人民批准是多此一举。
这道理当然谁都明白。
但问题是,麦迪逊他们的目的是制定宪法,而不是修改条例,岂能按照条例的规定去做?按照《邦联条例》的规定,&ldo;除非取得邦联大会同意,并在事后得到各邦议会确认,任何时候不得对《邦联条例》做任何修改&rd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