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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占坑,以后要写就改,如果这一周我还是写不了就太监叭……不想女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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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之中”
在存在论上首先由进行认识的在世来规定,首须解决的任务仍是从现象上描述认识之为在世界之中的存在和向着世界的存在。
当对这种存在关系有所反思之时,被称作自然的那个存在者作为被认识者乃是当下给定了的。
于这个存在者处碰不上认识活动本身。
如果认识确乎“存在”
,那么它只属于那个去认识的存在者。
然而,即使在这个存在者身上,即在人这种物体身上,认识仍然不是现成的。
认识无论如何不能像肉体属性那样从外部加以规定。
既然认围?认识究竟怎么能有一个对象?必须怎样来设想这个对象才能使主体最终认识这个对象而且不必冒跃入另一个范围之险?这一入手处尽可千变万化,但随之却始终漏过了这个认识主体的存在方式问题。
诚然,当人们讨论这个主体的认识之时,这个主体的存在方式虽为明言却也向来已经在论题之中了。
人们有时候也听到这样的担保:主体的“内”
和主体的“内在范围”
肯定不可被设想成一个“箱子”
或一间“密室”
那样。
然而认识被首先锁闭于的其中的那种内在的“内”
的肯定的含义是什么,或认识的这种“在内”
的存在性质如何奠基于主体的存在方式——对这些问题却都讳莫如深。
认识究竟如何能从这个“内在范围”
“出去”
,如何获得“超越”
?只要这个问题一提出来,那么,无论怎样来解释这个“内在范围”
,事情总已摆明了:人们只是发现认识成了问题,而并没有首先去澄清这个出此谜团的认识究竟是什么以及它究竟如何存在。
哪怕最浅近地使认识成为课题,也就已经未曾明言地同时道出了:认识是此在在世的一种样式,认识在在世这种存在建构中有其存在者层次上的根苗。
但是,人们滞留在前面说到的那一入手处,而置这一情况若罔闻。
认识是在世的一种存在方式。
当我们指明这一现象实情的时候,人们可能会反对说:这样来解释认识就会否定认识问题。
世界原本得在主体的超越活动中才能达到,今若预先设定认识已经依于它的世界而存在,那还有什么要问的?在最后这个问题中,又出现了现象上未经证明的虚构出来的“立足点”
。
舍此不论,究竟由何种最高法庭来判定:是否应当有以及在何种意义上应当有一种认识问题,而这种问题同认识现象本身以及认识者的存在方式却是两码事?如果现在追问,在认识本身的现象实情中自行显现出来的是什么,那么就可以确定:认识本身先行地奠基于“已经寓于世界的存在”
中——而这一存在方式就在本质上组建着此在的存在。
这种“已经依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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