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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章

1995年4月1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郑重宣告,经公安机关调查之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石东玉杀人案进行再审,宣告石东玉无罪。

4月22日,石东玉被无罪释放,走出了北安监狱。

经过协商,当地政府最终给予石东玉约6万元的赔偿和补助。

然而,这起错案给石东玉及其家人造成的损害却是巨大的,而且是无法挽回的,甚至也是无法补偿的。

例如,石东玉失去了5年多的人身自由;他的未婚妻离他而去;他的姐姐在去看守所探望他的途中被火车撞死;他的妹妹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他的父母四处上访,颠沛流离……

虽然我国当时的新闻媒体还没有现在这么开放,但是《法制日报》等报刊很快就对该案进行了全面的报道。

应该说,这是我所看到的第一起官方正式报道的当代中国的刑事错案。

尽管该案不像后来披露的云南杜培武案和湖北余祥林案那么轰动,但是它给我留下的印象却是最为深刻的,因为该案不仅有冤,而且格外复杂,真所谓:案中有案,情后有情,错中有错,人后有人。

刚听说这起错案的时候,笔者正在构思第一部&ldo;洪律师推理小说&rdo;。

该案颇为及时地为我提供了创作的灵感。

2006年夏天,笔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挂职担任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之初,又借机到黑龙江省伊春市进行调研,进一步了解到该案的一些具体情况。

我相信,在《血之罪》这部小说中,细心的读者不难发现&ldo;石东玉杀人案&rdo;的痕迹。

例如,冤案及其背后的案件,物证上的两种血型,审讯时间完全相同的两份讯问笔录,被告人涂改的法院宣判笔录等。

诚然,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和故事都是虚构的,但是我的小说大概可以称为&ldo;真实的虚构&rdo;。

古今中外,冤假错案总是刑事司法领域中难以驱散的幽灵。

它们若隐若现,时明时暗,啃噬着社会公众的良心,煎熬着司法官员的灵魂。

近年来,随着石东玉、杜培武、李久明、余祥林、滕兴善等人的冤错案件披露报端,刑事错案已然成为国人社会生活中一个沉重的时尚话题。

公众在谈论,学者在思考。

毫无疑问,错案对于那些当事人及其家人来说是飞天横祸,是灭顶之灾,但是对于社会发展来说却也不无稗益,因为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刑事司法制度的文明进步和良性发展。

因此,那些冤魂才得以&ldo;名垂青史&rdo;,宛如刑事司法历史长廊两边的座座&ldo;祭碑&rdo;。

刑事错案是在司法系统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发生的。

然而,制造错案本身也是一种犯罪,而且是以法律的名义去伤害乃至杀害无辜的公民。

因此,这种犯罪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它不仅损害个人利益,使当事人遭受冤屈,而且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甚至会使公众丧失对司法的信念乃至国家政府的信念!套用孔夫子的一句名言,&ldo;错判猛于虎&rdo;!

为何在当代中国还会接二连三地出现这样的冤假错案?这些错案是如何形成的?中国应该如何构建错案预防体系和错案救济机制?为了深入剖析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典型错案,揭示其普遍规律与制度原因,以便为完善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提出建议,并推动形成预防、减少与及时救济刑事错案的法制环境,笔者带领一些青年学者于2005年成立了&ldo;刑事错案实证研究&rdo;课题组,通过举办论坛、进行座谈、召开研讨会、进行问卷调查和典型案例分析等方式对我国的刑事错案问题进行了多层面和多路径的实证调查研究。

通过实证研究,我们发现多数刑事错案都是由多种原因重合作用造成的,如社会舆论的压力、上级机关或领导的干涉、快速破案的工作压力、办案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不高、办案人员缺乏正确理念和敬业精神等。

不过,这些原因往往都要通过证据问题表现出来或者转化为证据问题,包括刑讯逼供、鉴定错误、伪造证据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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