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浏览器扫描二维码访问
(例:UC浏览器、QQ浏览器)
精彩阅读夜色小说网
第35章发动全面内战(7)
在这一阶段战斗中,蒋氏作战&ldo;不尽如人意&rdo;,到12月6日止,被歼蒋苇三十九个整编旅。
蒋之战局开始由主动转向被动。
(《解放日报》社论《战局已开始转变》1946年12月6日。
)锐气被挫。
而中共军队,则得出了一个&ldo;有用的经验之一,就是大踏步转移的运动战……另一个经验就是以攻为守。
&rdo;
1946年12月25日国民大会通过《中华民国宪法》。
并定于1947年12月25日实施。
该宪法仍然是以西方民主国家的宪法为蓝本,但不是二权分立。
国民大会可以罢免总统、副总统;修改宪法;复决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
国民大会和总统任期六年。
总统可以连任一次。
总统权限:总统由国民大会全体代表选举产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统率全国海陆空军。
总统公布法律、命令,需经行政院长副署。
总统根据法院议决行使缔结条约、宣战和媾和之权,宣布戒严,并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和复决权。
总统依法任免文、武官司员,授与荣典。
特殊情况时,总统可以经行政院会议议决,发布紧急命令,法令,作必要之处置。
但一个月后,需经立法院追认。
如立法院不同意时,该法令、命令,立即失效。
总统就职时,婴向全国人民宣誓,表示:&ldo;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
如违誓言,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
&rdo;
总统之特权是:(一)提名行政院长人选,经立法院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二)行政院向立法院负责,但当立法院对重要决策不同意时,得以议决请行政院改变之,但行政院对立法院之决议,&ldo;得经总统之核可&rdo;,才可以由立法院复议,否则,立法院便无可奈何。
(三)&ldo;司法院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rdo;。
&ldo;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并命令之权。
&rdo;&ldo;司法院设大法官若干人&rdo;掌握宪法和法律、命令之解释,亦&ldo;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rdo;。
(四)考试院设院长、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rdo;(《中华民国宪法史料》1947年第一版,第159页。
)(五)监察院院长、副院长由监委互选。
但监院之审计长,得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由总统任命之。
审计长,负责审计行政院之决算。
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总统掌握了宪法、法律、命令的解释权,三院提名权,否决立法院复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