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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章

秦森沉稳的声线拉回了他的思绪:“辩护人秦森,被告人魏琳的丈夫。”

大脑有所反应以前,手指已经下意识地把听到的内容记录了下来。

书记员缓了缓神,视线在这两位辩护人之间转了一圈。

一个后台硬、素质高的年轻律师,还有一个曾经被誉为“刑侦天才”

的生理心理学专家。

这样的辩护人组合让人难免要期待一场精彩的辩护。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魏琳,女,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

检察员起身宣读冗长的起诉书,格式化的内容不足为奇,“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魏琳与被害人sanchezharris、黄劭,因被害人sanchezharris对被告人魏琳实施的长达六个月的绑架、绳捆、殴打、鞭抽、针刺等虐待和催产、烧死婴儿的行为,以及在此期间被害人黄劭对被告人魏琳实施的多次强奸行为而结仇。

1999年2月3日,被告人魏琳在被害人黄劭所有的复式楼内,用复式楼厨房里的菜刀砍杀了sanchezharris和黄劭,并使用复式楼地下室存放的氢氧化钠将黄劭的尸体溶解在复式楼一楼浴室的浴缸中,清理了现场的血迹。

事后,被告人魏琳又将sanchezharris的尸体肢解,通过复式楼地下室存放的绞肉机,在珠江沿岸某路段碎尸并分作七次在不同的地点抛入江内。

1999年2月7日,被告人魏琳利用激光笔远距离点燃复式楼二楼窗口的蜡烛,引发煤气爆炸,破坏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琳持菜刀将被害人砍杀,并采用溶尸、肢解、碎尸等方式毁尸灭迹,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几乎是在检察员话音落下的同时完成了记录,书记员抬起头看向被告席后站着的那个女人,等待她的反应。

她会怎么做?当庭翻供吗?

“被告人魏琳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审判长同样将视线投向了她。

魏琳抬首,对上了审判长的目光。

她神色平静如水,浓长卷翘的眼睫托住了审判庭顶部投下的定光,一双眼尾布满细纹的眼睛藏在那小扇子似的睫毛下边,眼瞳灰黯无光。

那原本该是双漂亮的眼睛。

书记员稍稍屏住了呼吸。

“没有。”

片刻过后,她缓缓张唇吐出了这两个字。

心头一松,失望来得措手不及。

什么?记录下她回答的同时,书记员还在怀疑自己的耳朵。

她不打算翻供?

“经审判长允许,公诉人可以对被告人进行讯问,辩护人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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