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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中华帝国刑法典》打破了封建律例刑、民不分的旧格局,首次按照各国通例将刑律分为总则和分则,总则为全编之纲领,分则为各项之事例,使中国刑法迅速与近现代各国刑法典接轨,从而顺利地实行了刑法体系的转型。
这部新刑律正式&ldo;删除比附&rdo;,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取消法律适用上的等级特权,取消了旗人犯谴军流徒各罪换刑减罪的特权,确认了沈家本的&ldo;一体同科&rdo;思想,明确规定了&ldo;本律于凡在帝国内犯罪者,不问何人适用之&rdo;的平等适用原则,根据近代刑法理论,明确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故意、过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作了规定,明确了既遂与未遂、累犯与俱发等概念;确立了现代刑罚制度,将刑法分为主刑与从刑,主刑改传统的笞、杖、徒、流、死为死刑、徒刑(包括有期和无期)、拘留和罚金,从刑为褫夺公权和没收;基本上确认了死刑惟一说,对一切死刑犯罪只适用枪决。
同时,对戏杀、误杀、擅杀由绞候改为减死之罪。
同时,还仿照德国刑法,对幼年犯不用刑罚,而改用惩治教育等等。
第二卷光华维新第六十九章万紫千红总是春(四)
(更新时间:2005-8-1511:29:00本章字数:1140)
与《中华帝国刑法典》同时被资政院通过的,还有《中华帝国民法典》。
在颁布《中华帝国宪法》之后,就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很大的震动。
如果说君主立宪制度是大势所趋的话,《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义务的条文就好像一粒石子投入了死水之中,引起了阵阵波澜。
《中华帝国宪法》第十条规定:中华帝国公民,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别,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原则上,男女均有同等之公民权利及义务。
实际上,中国的人民,从来就没有平等过。
且不说先秦时期《左传》里面记载的&ldo;天有十日,民有十等&rdo;的传说,单是封建社会建立以后,就人为地将民众划分为许多等级。
皇帝是国家最尊贵的人物,享有一切大权。
皇族依赖于皇帝,也享有许多特权。
贵族分为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分享不同的特权。
平民也分为士农工商四等。
除了平民之外,还有贱民(比如浙江、福建、广东一带的船民)和中国数千年以来从来没有废除过的奴隶。
按照宪法的规定,中华帝国公民,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别,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废除中国数千年以来不平等的制度。
而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中华帝国民法典》的制定和颁布也就成为了宪法颁行以来的头等大事。
《中华帝国民法典》首先确定了所有中华帝国的公民,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承担同等的民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