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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离皇族的亲王或郡王的王妃,及其直系亲属和其王妃(除了与其他皇族结婚的女子和其直系亲属),在其夫脱离皇族的同时,也脱离了皇族。
但是直系亲属和其王妃,在皇室会议的商议和允许下,也可以不脱离皇族。
第十三条
皇族以外的女子成为亲王妃或郡王妃的,当她的丈夫去世当时,可以根据本人的意愿,脱离皇族。
在上述情况之外,当有其他特殊的原因时,皇族以外的女子成为亲王妃或郡王妃的,跟据皇室会议商议和允许后,也可以申请脱离皇族的身份。
如果离婚,上述女子也失去皇族身份。
以上规定,也适用于其他的与皇族结婚的女子。
第十四条皇族以外的人和其子孙,除了女子成为皇后,或与与皇族男子结婚之外,不能成为皇族。
第三章摄政
第十五条中华帝国皇帝若有精神上、身体上不能治愈的重大疾患时,或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经参议院、众议院联合会议决定,可以由皇位继承人摄政。
第十六条
摄政按照以下皇位的继承先后顺序:皇子,皇帝兄弟,其他有皇室血统的男系男子。
若于同一顺序而有多个皇位继承人时,由参议院、众议院联合选举决定。
第十七条摄政若有精神上、身体上不能治愈的重大疾患时,或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经参议院、众议院联合会议决定,可以改换摄政。
第十八条当第十五条情况解除时,经参议院、众议院联合会议决定,废除摄政。
第十九条摄政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享有中华帝国皇帝同样的职权。
第四章即位礼、国葬礼、皇谱及陵墓
第二十条皇位继承人继承皇位时,举行即位礼。
第二十一条中华帝国皇帝驾崩时,举行国葬礼。
第二十二条中华帝国皇帝及皇族的身份,需要由皇谱记录。
第二十三条中华帝国皇帝、皇后、太皇太后、皇太后,可以营造陵墓。
第五章皇室会议
第二十四条内阁总理大臣、参议院议员可以充当皇室会议议长。
第二十五条皇室会议由具备皇族身份的参议员、众议员组成。
第二十六条皇室会议由皇室会议议长召集及解散。
第二十七条皇室会议须有四分之三以上议员到场时,方可开议。
第二十八条皇室会议决议须有到场议员三分之二以上议员同意,方可成立。
第二十九条皇室会议讨论议题与议员有关时,该议员须回避。
第三十条皇室会议的权限限于中华帝国宪法及本法所规定的内容。
宪法和皇室典范既经颁布,金宰阗又发布敕令,决定于光华元年(1909年)六月,按照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众议员,在众议员选举的基础上,选举参议员。
并于光华元年(1908年)八月一日,召开第一届国会。
第二卷光华维新第六十四章张之洞之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