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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章

第八十条中华帝国皇帝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依《中华帝国皇室典范》规定,由摄政代行其职权。

第八十一条中华帝国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其作为不受法律审判。

第四章中华帝国国会

第八十二条中华帝国国会以参议院、众议院构成之。

第八十三条法律案由帝国政府或帝国国会提出之。

帝国法律,由帝国国会议决之。

帝国国会议决之法律案,经中华帝国皇帝同意并公布后,发生其效力。

第八十四条参议院以中华帝国皇帝敕选议员、法定最高级地方议会及其他选举团体选出之议员组织之。

中华帝国皇帝敕选议员不得低于参议院议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十五条众议院以各选举区比例人口选出之选员组织之。

第八十六条两院议员之选举,以法律定之。

第八十七条无论何人,不得同时为两院议员。

第八十八条两院议员不得兼任文武官吏。

第八十九条两院议员之资格,各院得自行审定之。

第九十条参议院议员任期六年,每二年改选三分之一。

第九十一条众议院议员任期三年。

第九十二条议员之职务,应俟次届选举完成,依法开会之前一日解除之。

第九十三条两院各设议长、副议长一人,由两院议员互选之。

第九十四条中华帝国国会,由中华帝国皇帝召集,宣告开会、闭会、休会。

国会之开会、闭会,两院同时行之。

一院停会时,他院同时休会。

众议院解散时,参议院同时休会。

第九十五条中华帝国国会常会于每年八月一日开会。

国会常会,会期为四个月;得延长之,但不得逾常会会期。

第九十六条帝国国会之议事,两院分别行之。

两院非各有议员总数过半数之列席,不得开议。

两院之议事,以列席议员过半数之同意决之;可否同数,取决于议长。

国会之议定,以两院之一致成之。

两院之议事,公开之;但依政府之请求或院议,秘密之。

第九十七条众议院认国务大臣有违法行为时,得以列席员三分二以上同意弹劾之。

众议院对于国务大臣得为不信任之议决。

第九十八条参议院审判被弹劾之国务大臣。

前项审判,非以列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不得判决为有罪或违法。

判决国务大臣违法时,应黜其职,并得夺其公权;如有余罪,付法院审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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