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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明通鉴》,卷十五。
{90}《仁庙圣政记》,卷上。
{91}《明史》,职官五。
{92}《明史》,刑法三。
{93}《弇州史料》,前集卷十七。
{94}《明史》,职官五。
{95}《弇州史料》,前集卷十七。
{96}原文:&ldo;户口之数,增减不一,其可考者,洪武二十六年,天下户一千六十五万二千八百七十,口六千五十四万五千八百十二。
弘治四年,户九百十一万三千四百四十六,口五千三百二十八万一千一百五十八。
万历六年,户一千六十二万一千四百三十六,口六千六十九万二千八百五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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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98}《明史》,刑法三。
{99}《明史》,职官五。
{100}《明史》,刑法三。
{101}{102}《万历野获编》,卷二十一。
{103}《瞿宣忠公集》,卷一。
{104}《明史》,职官二。
{105}{106}{107}《明史》,列传第一百九十六。
{108}{109}《明史》,列传第一百九十五。
{110}《明史》,列传第三十五。
{111}《明史》,列传第八十。
{112}《静志居诗话》,卷二十二。
{113}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恩格斯选集》,第四卷。
{114}当时确有人提出过将《永乐大典》付梓的建议,但被朱棣以费用浩大为由拒绝。
{115}《明史》,列传第一百九十二。
{116}《明史》,列传第五十七。
{117}吴晗编:《朝鲜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上编卷二。
{118}费信:《星槎胜览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