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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过程中,黄俊杰的律师将一份黄俊杰具有伯利兹国籍的证据送上法庭,建议法庭给予黄俊杰&ldo;驱逐出境&rdo;的处罚。
检方怀疑证据的真实性,指出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应以户籍为准。
黄俊杰表示,他于1992年以&ldo;投资移民&rdo;方式,取得了伯利兹国籍。
他只在该国住过一个月,也没有房产,只是当时将5万元美金投入股市。
最后,这个&ldo;驱逐出境&rdo;的请求没有被采纳。
2005年12月19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黄俊杰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俊杰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合谋贪赃的王刚、赵东明
中国瑞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王刚和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东明,都是于大路揭发出来的。
根据法院对于大路的审判,于大路在担任农发行财会部主任期间,利用主管汽车租赁业务的职务便利,为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承揽农发行436亿元的汽车租赁业务提供帮助。
2001年3月至11月期间,于大路多次收受中国电子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东明给予的贿赂款共计259万元。
检方指控称,赵东明于2000年5月,假借支付咨询费的名义,与中国瑞联电子有限公司副经理王刚共同骗取该公司493万元,非法占有。
1998年10月至1999年4月,赵东明还利用其负责中电租与农发行汽车租赁业务的职务便利,为北京诚奥达商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从租赁业务中赚取咨询费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该公司贿赂112万元。
此外,赵东明还于1998年5月至7月,先后将中电租公款3060万元挪至证券市场进行个人股票交易。
赵东明承认检方的指控属实,但他认为他贪污的款项是于大路主谋,挪用的公款也是和于大路一起炒股。
赵东明说,中电租和农发行的436亿元业务是中电租提供运钞车,农发行每年支付1亿元左右的租赁费,实际上中电租根本不能做租赁汽车的业务,所以就把业务转给有汽车租赁资质的中国瑞联电子有限公司,而中电租就坐拿代理费。
赵东明说,购置车辆所需款项只有3亿余元,与租赁费有1亿的差价。
于大路提出这笔租赁业务以后要经财政部审批和审计部门审查,于是他和王刚从中瑞联拿出493万元,于大路拿了303万元,其余的钱他和王刚分了。
2000年5月,赵东明与王刚经预谋后,在负责执行瑞联公司与农发行的汽车租赁业务中,采取假借支付诚奥达公司咨询费的名义,使用伪造的诚奥达公司《委托付款通知书》等手段,共同骗取瑞联公司资金49314万元非法占有。
1998年10月至1999年4月期间,赵东明在负责中电租公司与农发行汽车租赁业务过程中,为诚奥达公司从租赁业务中赚取咨询费提供帮助,为此先后收受诚奥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冰给予的贿赂款共计112万余元。
庭审中,赵东明没有否认这些犯罪事实,但他强调,这些都是农发行原副行长于大路指使或主谋的,自己系从犯。
但法院经审理认为,赵东明在贪污罪中,事先有预谋,并私刻公章伪造文件,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在其主动交待的挪用3060万元公款一事中,依据现有证据,也无法认定于大路共同参与。
法院认为,赵东明的行为已经构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
因其被羁押后,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尚不掌握的挪用公款的事实,对其所犯挪用公款罪应以自首论,且所挪用的款项全部退还,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其所犯贪污罪、受贿罪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其犯罪所得至今未能追缴,本应予以从重处罚,但鉴于赵东明能够认罪、悔罪,对其所犯贪污罪、受贿罪亦可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判处赵东明有期徒刑20年。
在此之前的2006年3月9日,中国瑞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王刚也接到了法院的判决,王刚因贪污490余万元公款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根据法院判决书,2000年8月,王刚与汽车租赁商北京电子租赁有限公司老总赵东明预谋,伪造支付咨询费,非法占有本单位资金49314万元,赵东明将其中259万元送给于大路,王刚则分得赃款63万余元。